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工作处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、法律、行政问题,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,结合我处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1、印章统一由专人负责保管,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,由处室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。
2、印章保管者要坚持原则,谨慎使用,亦不能滥用权力,谋取私利,违章违纪。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,随用随锁。
3、如因更名需要,从批准之日起,由学校职能部门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,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,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。
4、呈送上级主管职能部门等的请示、报告、汇报、报表等公文;报送同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公文、报表、信函、证件、合同、协议等,需加盖本处公章的,由处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。
5、为本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教职工出具的身份证明,由印章掌管者给予盖章。
6、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,经处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,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。加盖公章时,掌管者不能图省事,把印章交给他人自行用印,以防纰漏。
7、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。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,位置端正,印要盖在署名中央,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;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,印迹不可互相重叠;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。
8、建立用印登记制度,由印章保管者统一登记,以供查考。
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湖北工程学院离退休工作处
2015年5月30日